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从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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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兴波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资质、行为准则等法律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

主要规定

一、基金资质

1、证券投资基金人员任职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人员等。

2、非证券投资基金人员任职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合规/风控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格。

3、取得职业资格的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基金执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纪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定条件的,视为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年均管理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符合相关资质,并通过基金科目一考核资格考试。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从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和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一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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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行业协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资格维持条件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 考试范围,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执行。资格考试”,每年完成工作。15小时的后续维护培训,可以保持自己的基金资质。

5、自查整改及违规后果

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资格进行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重大变更申请。 , 2016 年完成该过程。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基金行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等重大变更申请。基金业协会将继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上公示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基金资质。

二、执业资格管理要求

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并应当设置合规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更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失信记录,未采取中国证监会准入措施。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与风控负责人。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行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辞职转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基金管理人,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的要求,适用三个月的“静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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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守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将自己财产和他人财产混入基金财产的;

(2)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或其管理的不同投资者;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位为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转移利益;

(4)玩忽职守,不勤勉尽责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 考试范围,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5)为工作方便,从事、配合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披露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降低费用水平,低于成本出售资金,通过开奖、返利或实物赠品、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出售资金;

(7)泄露投资者信息和交易信息、关联方信息和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利用资金、股权、信息优势影响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干扰市场;

(9) 收受或向他人提供贿赂(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

(一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