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登上看来,法律制度障碍重重、政策科学引导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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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内地对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加,促使家族信托进入中国的历史阶段。这个行业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在小编看来,法律制度障碍重重、政策引导不科学、专业服务亟待完善等重要因素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家族信托的进一步发展。

缺少隐私

确保隐私是家庭信托受托人的首要要求。为了避免纠纷和安全富豪的信托,富豪们普遍不愿透露自己的信托计划。虽然在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可以查到公司是否设立了家族信托以及家族信托的发起人、委托人等信息,但在公开信息中看不到信托的受益人和受益人上市公司的。比例和分配条件等细节。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分享了一个关于“隐私”的案例:“假设我设立了一个信托,并规定我的孩子是受益人,他们的分配信托财产可以在22岁时获得。在孩子22岁之前,除非我作为信托的创始人告诉孩子信托存在,否则受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能告诉他们信任是存在的。”

原则上,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对外披露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在国外,家族信托是完全私有的,即使法律要求,受托人也有权不披露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计划。但在中国,隐私不能得到保障,如果司法要求,受托人必须配合相关信托计划的披露。

“我国将公示视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求,即将委托人的财产放入信托,除信托登记程序外,还需要公示,这可能对我们的隐私构成威胁。” 家族信托的一位客户表示,他现在打算放弃国内公司,在国外设立信托。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许多国家不将公示作为信托有效性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家族信托的类型,但家族信托的交易结构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没有禁止家族信托发展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没有障碍。家族信托业务涉及各类财产,包括资本、股权、不动产、动产等,包括产业领域、金融等各个行业。信托事务的处理可能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或其他国家。就信托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信任注册缺乏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就如何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使得信托登记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在家族信托业务中,设立财产信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将面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无法开展以宣传信托活动为目的的登记活动的问题。这将影响信托的有效性,对家族信托活动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二是股权资产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国内地家族信托唯一的信托属性是金融资产​​,金融投资和财富保值增值的属性更为重要。由于我国《信托法》对股权资产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结构,无法为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分红权的明确划分提供法律依据。如果发生委托人死亡,如何确定企业的经理人将成为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

三是外汇管制依然严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间资本的发展,很多企业家在国外也有巨额投资和资产,但我国法律对境内自然人持有的外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在中国设立信托,不可能将委托人的资产托管在境外,信托资产包中的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也难以统一,境外资产必须在境外单独设立信托。 . 繁琐的程序阻碍了拥有海外资产的企业家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

专业服务有待提高

中国信托业务的传统领域是融资业务,而不是资产管理业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大部分外资信托公司成立已有数十年甚至百年以上,在“代管理财”方面具有长期良好的资信和管理经验。相比之下,国内信托公司大多是建国后成立的,国内信托业务大多定位于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而不是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显然缺乏信托经验。这也加剧了国内高净值人士将家族资产完全交给信托机构经营的担忧。此外,中国股市历年来的表现与宏观经济存在较大偏差,国内投资者对全球投资的经验也相对缺乏。因此,需要进一步努力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交易管理信托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目前的做法主要以年费为主。家族信托的期限很长。与传统融资业务相比,家族信托的短期收益无法满足信托公司的盈利需求,导致国内信托公司在家族财产信托方面的动力不足。

政策缺乏科学指导

目前,中国内地信托业务主要旨在帮助资金需求方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渠道。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通过信托结构的设计,以投资人或受益人获得高收益回报作为对价,为融资人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使得信托背离了“受人托付,代为理财”的本质,甚至将信托扭曲为高收益、高风险的“合法”民间借贷。这种现象不仅是市场需求决定的,也是政府未能及时引导信托业、提供科学的产业政策所致。

对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建议

完善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法》有其先天不足,与信托实践脱节,导致业内呼声越来越高。其修订应首先关注长期受到批评的信托登记制度。日本信托法规定,未经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得以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为由将信托财产用于对抗第三人,但未登记信托财产不影响信托财产的效力。信任。因此,我国可以在今后的《信托法》修订中借鉴这一立法,采取登记对抗,更好地平衡信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修改《信托法》应以民事信托为重点,并应与《继承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在财产登记和流转过程中富豪的信托,增加信托事由,减免信托财产转让税;允许设立专门的民事信托公司,以保护和继承私有财产为主要职能。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要对信托业进行有利于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调整,各级地方政府不应简单地将信托等同于与银行平行的融资渠道。中国家族信托产品的出现,为政府及时调整信托业政策提供了良好契机。通过对家族信托的政策支持,着力推动信托业发展回归常态,培育信托公司以代理财为核心竞争力。

提升家族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要转型为以信托原有业务为基础,聚焦产业领域,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新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在新兴的家族信托市场中,每款信托产品的设计都需要根据客户自身情况和不同需求进行量身定制,这为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提供了想象空间。在家族信托产品设计中,应充分发挥信托行业的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的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开发高科技、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产品。另外,信任的基础是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理解”。家族信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宣传家族信托理念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