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高界律所私募部股权实务本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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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杰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业务

本文根据中国基金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须知》、《材料清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整理整理。

一、申请者一般要求

省略二、申请人应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金等基本经营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

(一)【内部控制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内控责任,完善内控。采取措施加强内控保障,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监督。与工作要求相称。

[点评]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制度,应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予以重视并制定相应内容。

(二)【资本金满足运营】作为机构必要且合理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条件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要求,确保有充足的实收资本,以保证机构的有效运营相关资金应覆盖机构一段时间内合理的劳动报酬、房租等日常经营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所需资金及资金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出具专业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信息中给予特别提醒,并在定向增发基金管理人将在机密公告中公布。

【点评】一般情况下,建议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的30%。对于注册资本较高的机构,应合理评估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如支付能力不足,建议减少工商资本。

并提供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协议或产权证明、免费使用证明、业主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意见] 免费使用办公场所应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场地提供者和用户之间存在关系,则应评估可能的风险。

(四)【财务明晰】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在提交定向增发登记申请时,应当有无未偿债务和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高、大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经营。申请机构如与关联方有资金往来,应确保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意见】申请人应提交审核年份。如果申请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提供盖章的财务报表。

(五)【现有业务状况】申请机构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当说明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并特别说明存在的风险此事项可能影响未来业务发展,如有自有资金投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点评] 经理的财务报告可以用来说明业务发展。对于合约基金,应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六)【特殊目的承运人】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设立或投资基金、出资或特殊目的派遣员工,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不履行全部职责)管理职责) 承运人(包括为类似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如实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

(七)【非证券业务计划书】业务计划书应详细描述申请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资金、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 ,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并列出第一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地描述真实的商业计划)【证券业务】计划】请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资金、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说明详细交易结构,贵机构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营计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

[点评] 申请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应与公司高管/股东背景一致。对于股权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可以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三、对高管和其他从业者的要求

(一)【执行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要求,各类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人员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指定代表)、合规/风控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风险控制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点评】证券高管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高管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托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资质,其他高管可不具备。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

(二)【资格条件】根据《私募基金注册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通过协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仅适用于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经理(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经理)。

【点评】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风险投资)6年以上,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曾担任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管,并在该行业工作12年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高校和研究机构从事经济学、金融学等相关专业教学和研究12年以上,并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三)【禁止竞业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和投资人应当遵守竞业限制原则,勤勉尽责,不得同时从事可能产生冲突的活动。对私募股权业务感兴趣。

【点评】兼职高管需提供无竞业限制情况说明。

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原则上不得兼职;有兼职的,应提供兼职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兼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得高于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任期;5. 对一年内两次以上换职的私募股权高管,协会将重点关注换岗原因及诚信;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提交高管重大变更申请时,应当上传相关高管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证明。注册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情况,

【点评】高管经历需与工商、证监会、中国基金会协会三大制度保持一致。

申请机构应向高管或投资者提供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和退出材料;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中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机构需向现任高管或投资者提供近三年连续可追溯六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产品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管理的证明材料) ,不包括模拟磁盘),如果可以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中对其真实性出具结论性意见。证明应当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和收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一一讨论;证明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团队成员在其职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有专业能力的文件。

[点评] 证明材料应为第一手材料或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因客观性低,不宜单独提供承诺书/指示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数不少于5人,申请机构一般员工人数不得少于5人。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点评] 雇员的含义是指在申请组织内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人。一般推荐6-7人。越多越好。

四、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相关要求

(一)【业务范围】根据《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七)),为贯彻落实《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基金》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词语和“风险投资”。

【点评】根据中国基金会协会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申请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和“风险投资”在他们的名字中。业务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私募基金受托管理特点的字样范围。

(二)【冲突业务】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金融租赁、资金配置业务、小申请人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由于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将开展冲突业务,不予注册。

【点评】根据清单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典当业务也是冲突业务。如果申请机构和/或申请机构的主要投资人曾经或目前涉及冲突行业,则需要咨询律师进行风险评估,以免引发未注册的情况。

(三)【专业操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注册相关问题解答(10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的原则专业化经营,主营业务明确,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点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未来管理的基金产品不能投资于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冲突经营项目。

五、机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一)【严禁代持股】申请机构的投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投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受任何人控制。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投资人应具备与认缴出资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意见] 出资能力应分别提供认缴出资的出资能力证明和实缴出资能力证明,实缴出资证明不包括固定资产。同时,建议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要太大。

(二)【股权结构要求】申请人应确保股权结构简洁明了,不存在股权结构水平过高、周期性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况。协会将加大持股渗透率核查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点评】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的投资者,建议通过工商变更进行简化调整结构。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应聚焦主业,确保股权稳定。对于申请注册前一年内的股权变动,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原因如申请机构有规避投资者相关规定,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协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核实。申请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点评】建议投资者出具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四)【实际控制人定义】实际控制人应追溯至最后一个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其第一大股东,对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相互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可以联合实际控制。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实际控制人:

1)持有50%以上股份;

2)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选举产生;

3)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并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

5)如不能满足上述认定标准,可将“第一大股东”录入系统,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资能力要求】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果是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以提供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金融资产证明;如果是家庭2.非自然人出资人如出资能力证明为营业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经营情况,商定收入来源、收入等。讨论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和资产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对财产证明的真实性、预计及借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有足够的出资能力等进行核查。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对财产证明的真实性、估计和借后净值、资产来源和合法性、股东是否有足够的出资能力等进行核查。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对财产证明的真实性、估计和借后净值、资产来源和合法性、股东是否有足够的出资能力等进行核查。

[点评] 出资能力证明应当保证证明材料的公信力和合理性。以不动产等固定资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的,只能以第一套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

六、机构附属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关联方定义】如申请机构有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其他持股20%以上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冲突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公司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工商登记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信息等 相关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有业务关系等。

【点评】对于关联方较多的情况,如难以出具相关印章证明,建议通过工商变更剥离或更换实际控制人。

(二)【关联方横向竞争】若申请机构在子公司、分行或关联方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则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行或关联方有实际私募基金管理人当事人开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点评】协会的基本思路是,只有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实际开展基金业务后,才需要增加设立其他管理人,而不是设置多个“壳”经理。

(三)【关联方为投资公司】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先申请为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严禁回避关联方】若申请机构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协会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核实。

【点评】 应尽量避免为避开关联方而设立的股权协议、表决权决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特殊安排。

(五)【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如有新申请机构,应说明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和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差异、如何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其他事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新申请人的业务发展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合规和自律的后果。如果有新的申请机构,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点评] 在实践中,以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义设立股权管理人和证券管理人相对容易,但同时设立同一类型的管理人相对困难。其中,设立多个证券管理人的情况比较少见。

七、法律意见书要求

(一)【关于私募股权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干重大变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需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关于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专业运作、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基本经营设施及情况、风险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外包、法律合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一一发表结论性意见。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合伙人会议;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私募基金投资人披露信息.

法律意见书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说明:尽职调查过程,以及识别和判断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适当证据和理由。法律意见书的陈述要逻辑严谨,论证充分,裁判员姓名和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书要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应与申请机构系统填写的信息一致。

八、暂停情况

申请机构有大量未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的50%)%;(六)申请机构持有委托股权或股权结构不明;(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八)申请机构通过结构性规避关联方安排)或根据实际控制人要求;(九)申请机构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有隶属关系,或专业能力不足;(十)申请机构6日内未提交补充登记)协会反馈后几个月(10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点评】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暂停情况,申请机构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否则将难以获得批准。

九、私募基金经理不得注册

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私募融资、融资租赁、基金配置业务、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三年有重大失信,或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基金配置业务、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三年有重大失信,或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基金配置业务、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三年有重大失信,或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与私募基金业务发生冲突的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三年有重大失信,或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与私募基金业务发生冲突的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三年有重大失信,或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申请机构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证监会挂牌(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点评】 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或曾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被拒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轻微地